1. 目标
中国分会的主要目标是制定并确保成功实施本分会的三年滚动活动计划,该计划构成RICS亚洲商业计划的一部分。活动计划应当考虑本地需求和市场情况,并与RICS全球战略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战略框架及亚洲分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2. 成员
中国分会由以下人员构成:
九位非执行董事成员;
一位高级职员,其自然成为分会成员;
主席还可能邀请其他人员列席参加部分或全部分会会议。
3. 任命与任期
中国分会的非执行董事的任命遵守RICS规章。中国分会主席可基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就成员变更向亚洲分会提出推荐,成员变更必须得到亚洲分会的批准。
分会成员的任期最长为三年。任期数量没有限制,但任何人连续担任分会成员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担任分会主席的时间除外)。
RICS亚洲分会总裁应负责任命中国分会的执行董事会成员。
4. 主席
中国分会主席的任命遵守RICS亚洲分会的《RICS国家分会任命指南》。若没有任命主席,委员会成员将选举产生会议临时主席。
5. 秘书
RICS亚洲总裁应提名分会秘书人选。
6. 法定人数
事务处理所需的法定人数应当为三分之一的中国分会成员,其中包括一位RICS雇员。
7. 会议频率
中国分会将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或应主席要求召开会议。
8. 会议通知
若无其它约定,中国分会将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所有成员及受邀与会的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并说明会场、时间、日期、讨论事项等详细信息及附上辅助文件。
9. 会议制度
除了遵守上述规定,中国分会的会议还应遵守RICS章程、附则及规定。
中国分会会议的任何决议或核准决定应通过投票表决,并以与会人数简单多数票方式予以通过。
中国分会可以采取书面或电子通讯的方式,在会议之外的时间通过决议。中国分会在会议之外作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下一次会议时列入通告,并在会议纪要中记录。
若中国分会成员与中国分会所做的任何决策有物质利益关系,他必须在讨论这一决策相关事项之前报告这一情况,他将不具备相关投票权利。主席将最终决定该成员是否有权投票。
10. 会议纪要
会议秘书应记录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发布给所有成员。
11. 职责
- 向亚洲分会定期提供基于本国市场的情报与见解,为RICS公司战略的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 按照RICS既定的公司战略框架、亚洲分会既定目标以及本国市场需求,为本国分会的运营制定三年滚动计划,并提交亚洲分会批准。
- 监督国家分会活动计划与目标的实现。
- 发展并支持本国各地区其它RICS团体的工作;传达RICS战略与发展方向;
- 批准中国分会建立或监管的团体的授权范围。
12. 报告职责
定期向亚洲分会提交业绩报告。
13. 职责委托
中国分会可以委托其建立的下属分会、委员会执行其任何职责。
14. 授权范围
中国分会的授权范围应由亚洲分会每年审核,任何变更建议都应当提交亚洲分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