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目录
1.本章程按以下顺序排列:
2.学会的名称
3.学会所辖地区
4.相关定义及说明
5.学会的基本纲领
6.学会的目的及权力
7.学会的会员资格
8.中国分会
9.全体会员大会
10.学会的财务及会计
11.学会的行政程序
学会的名称
2. 本学会名称为RICS中国分会学会所辖地区
3. 本分会责任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区域,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和台湾相关定义及说明
4. 在本章程中:
4.1 “RICS”即The Royal Institution of Chartered Surveyors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经英国皇家特许首建于英国的国际专业性实体机构。
4.2 “Governing Council” 管理委员会:即指RICS的管理委员会。
4.3 “The Association” 意指由本章程第2、3 条所定义的学会。
4.4 “The charter” 意指RICS的皇家特许制度,据此RICS得以建立。
4.5 “Bye-Laws” 指RICS不定时修订的附加规则(以下称附则)。
4.6 “Member” 指根据皇家特许符合7.1 条标准成为RICS的会员。
4.7 “Attached Member” 指根据皇家特许,符合7.2 条成为RICS的附加会员或名誉会员。
4.8 “The Board”指本章程8.1 条提及的中国分会。
4.9 “General Meeting” 指按本章程第9 条召开的学会全体会员大会。
4.10 “Strategy” 指由RICS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或由RICS管理委员会授权批准的RICS战略性文件。
4.11 RICS“Business Plan” 指由RICS管理委员会每年批准的下一财政年度业务计划文件或由RICS管理委员会授权修改或补充的计划文件。
4.12 RICS“Regulations” 规章:指根据皇家特许及附则制定的,在一定的时期内发挥效力的全部规定条款。
4.13 学会的“The Officers”官员:指依照8.2 条的主席, 副主席以及名誉秘书长和在学会条例中认定为官员的其他职务。
4. 15 文中含有男性意义的词也包括女性的含义;含有单数意义的词也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含有 “人们 ”意义的词也包括公司或有限公司。
4. 16 本章程中出现的标题性文字,仅为阅读方便, 不影响章程的实际意义。学会的基本纲领
5.1 本学会是一个RICS 特许测量师组成的群体, 他们通常工作并立足于第3 条所述之地理区域内。该地区的学会应代表该地区的RICS会员的大多数利益,并致力于提高其测量专业的职业水准。
5.2 本章程的条款应在该地区法律的约束下适用。
5.3 本学会将从RICS根据章程赋予权力之日开始存在。
学会的目的和权力
6.1 学会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该地区的会员获得成为测量师的诸多方面的技巧和科学实践等专业知识,并在以下方面获得提高:
(a) 评定有关土地房产描述及资料的价值, 和其间各种相互关系,并对客户的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做出建议;
(b) 管理和发展房、地产业务以及其他与土地物业有关的服务;
(c) 有效地利用土地及与之有关的资源,以满足社会经济需要;
(d) 研究建筑物业的结构及其服务,并就其状况、维护、改造、改进、设计等提出专业建议;
(e) 测定和描绘土壤的自然、物理特性;
(f) 管理、开发及勘察矿产物业;
(g) 评定建造行业、财政评估、建筑施工和管理、测量工作中的资源利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h) 在个人物业的买、卖(拍卖或其他方式)、出租等业务中充当代理人角色。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维护和提高本专业的实用性。
6.2 为了推动以上目标, 在第6.4 及6.5 条的约束下, 本学会在慎用可获得的资源的基础上,将:
(a) 制定并实施在该地区推行的方针政策, 计划和服务, 以推动RICS 战略的实施及提高其会员和附加会员的声望、能
力和职业操守;
(b) 力求做到使RICS 会员和附加会员能正确地理解他们的行为以及RICS 的推崇的行为, 最低限度要使他们理解RICS推崇的行为;
(c) 作为RICS 的区域代表协助RICS,遵守RICS 提出的要求;
(d) 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个人、团体保持联系、合作并帮助他们;
(e) 在适当的情况下,作为沟通渠道与RICS 交流潜在的机会及存在的问题等信息,并向RICS 所属其他机构传递相关信息;
(f) 决定并派遣代表出席RICS 的其他机构举行的会议;
(g) 维护好档案纪录,遵守工作流程,当RICS 需要时将相关的数据、资料提供给RICS;
(h) 保护其知识产权。
6.3 为了推进第6.1 及6.2 条, 并在遵守本章程其他条款的前提下, 本学会可以:
(a) 在RICS 同意并事先获得书面批准的前提下, 选择代理及合作机构以促进和履行第6.1 及6.2 条所述的学会目的和责任;
6.4 学会的决定、规章、方针政策、计划、服务、声明以及学会的行为,须与RICS 的战略、业务计划、特许制度、附则、规章以及RICS 据之做出的决定保持一致。
6.5 本学会概不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支持或资助任何有工会性质的活动。
6.6 中国分会或被中国分会正当委任的个人及学会的其他机构, 即使事后发现对他们的委任有缺陷,抑或他们或他们成员之一被取消了相关资格,只要是以学会的名义或代表学会而采取的一切行动,均被视为有效。
6.7 由中国分会的多数成员书面批准的书面决议, 或由中国分会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或小组书面批准的书面决议(不论是存在于某一特定文件中或其他文件中)在决议通知发给接收人时即视为生效。此决议视同在通过召集而举行的会议中通过的一样。
6.8 在相邻的两次全体会员大会期间及中国分会会议上提出的本章程或规章中尚未涉及的有关章程方面的问题, 将由学会的名誉秘书长做出决定, 若此问题与学会的名誉秘书长存在利益关系,则该问题的决定将由学会与此事无利益冲突的其他最资深官员来裁决。
7 学会的会员资格
7.1 学会的会员应是—
(a) 注册在本地区内的RICS会员就是RICS本地区的会员。除非此会员目前已选择加入其他区域的RICS 国家级学会;
(b) 未注册在本地区内的RICS会员,根据RICS的附则及规章, 他目前已选择加入本地区学会的会员。
7.2 学会的附加会员是指那些附加级的会员或根据皇家特许制度, 其固定工作地点在本地区内, 或虽无固定工作地点但定居在本地区的RICS名誉会员。
8 中国分会
8.1 中国分会是由全体会员大会根据本章程条款所做出的有效决定而设立的,负责管理本学会, 履行第6.2 条提出的要求, 依据第6.3条做出决策, 特别是:
(a) 制定学会的业务计划并安排计划的实施,同时按RICS职员之职能分工指派人员协助;
(b) 决定是否需要设立学会的年轻会员组织。如果需要, 则确定相关的事项;
(c) 依据第6.3(a)条,指导发布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的通告和大会决议建议书;
(d) 将需要补充或修改的规章条款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审批,但这些规章条款不得与本章程相背离。如需要, 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规定:
(1) 通过地方性学会履行学会的角色、职责时,以及RICS 的不同专业领域及论坛在本地区从事活动时,本学会应承担的责
任; 以及
(2) 适合的管理办法和学会章程的适用性。
(e) 向全体会员大会提交修改或补充学会章程或规章的建议供大会审批;以及
(f) 规定学会官员们的角色(针对学会规章中未涉及部分), 根据其自决权从中国分会成员中任命官员增补到第8.2条述及的官员中去。
8.2 中国分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 人, 其中包括一名主席, 副主席和名誉秘书长,以及根据学会规章中规定的其他成员。中国分会可以共同推举任何RICS 会员作为中国分会的名誉成员(其主要办公地点或固定居留地在本地区内)。其任期及有否表决权由中国分会决定。
8.3 根据学会规章选举出的或任命的中国分会的成员将在全体会员年会上宣布,这些成员将根据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
8.4 中国分会可任命学会会员填补中国分会成员的空缺,直到下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年会为止。
8.5 中国分会成员根据学会规章召开会议并行使职责。
8.6 如有必要,中国分会可设立委员会或小组,并根据官员的既定权限委以其在委员会或小组中适当的权力。
9 全体会员大会
9.1 学会的所有会员都有权参加每次的全体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将依照学会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9.2
(a) 每年一次的全体会员大会年会对全体会员开放。相邻两次年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5 个月;
(b) 根据中国分会的决定, 或第9.4条, 可召开学会的全体会员特别大会,处理与学会的管理、体制、及政策相关的问题。(与一般年会有所不同的是, 新议案不应在会议中讨论)
9.3 每次全体会员大会的议事日程, 应基于中国分会的书面报告,涉及到上次全体会员大会以来学会的工作和活动, 上一财政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及财政年度末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9.4 根据第9.5 条, 是否召开全体会员特别大会由名誉秘书长(当其缺席时, 由主席)在收到至少40 名或20%的会员(以少者为准)提交的书面建议后28 天内发出正式通告。只要该名誉秘书长(或主席)认为该建议的提出,或该决议的通过, 不与章程中的条款相左, 也不会使学会面对难以接受的诉讼风险,那么,根据以上条件以及第9.5 条, 在收到有效申请后80 天内应召开会议。
9.5 假如第9.4 条提到的80 天内正好要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年会, 则原要求在全体会员特别大会上讨论的决议, 经中国分会决定, 将纳入正常全体会员大会年会议程。如有必要, 可根据学会的规章,提前至少14 天将决议建议案以附加通知的形式发出。
9.6 全体会员大会的最少法定参加人数为15%或30 名在会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以少者为准。
9.7 根据RICS 皇家特许制度的规定,技术会员在全体会员大会上的选举权与其他级别的会员相同。
9.8 仅根据会议议程上的内容及按第9.5 条涉及的通告中提到的建议案统计表决票数。对于本章程和学会规章,除纠正打印和语法错误外, 任何建议修改的内容概不表决。
9.9 附加会员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并出席全体会员大会, 但对所讨论的问题无权动议, 附议或表决。如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附加会员可在会上发言。
9.10 有关本学会规章和全体会员大会的程序, 可以给以补充, 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10 财务与会计
10.1 RICS 将对学会实施财政配给制, 有时也会给予其他的财政支持。
10.2 如果学会开立了银行账户, 学会的名誉秘书长将代表中国分会掌管此账户, 行使中国分会授予的职权。但其代表学会支付的款项超过了中国分会的规定时, 至少要有两人的签字方能生效。其中一人是中国分会主席专门指定的人选, 另一个是中国分会规定的其他人选。没有RICS的书面批准不得以RICS 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凡有关学会的银行账目详情, 均应以书面形式呈报RICS。
10.3 名誉秘书长应保留其代表学会经手的收入及支出的款项总额的票据,以及支出方式、资产、信贷、和债务的真实记录。这些记录将在会员们要求提供时给予提供,并被其公开检查。
10.4 学会获得的赢利、收入及资产,无论什么来源,其只能用于达成学会在其运作过程中本章程规定的工作目标。不能将学会的财产支付给, 或作为赢利直接或间接转移给会员或附加会员。但预先承诺将支付给学会指定的代理及合作机构作为其为学会提供服务的合理报酬,以及支付给会员或附加会员的房产租金或转让费不在此列。除此之外, 学会将不会以金钱或有价物品的形式作为报酬或利益给会员或附加会员。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费用偿还款项不在此列。
10.5 学会的财政年度为8月1日至翌年7月31 日。学会成立的初期属例外情况,其会计年度从学会章程生效日起至下一个的7月31日止。
11 学会的行政程序
中国分会的主席将应对所有与法律相关的请求,并按学会的要求承担代言人的职能。若其不能履行,则由副主席或名誉秘书长完成。
RICS 中国分会 规章
本规章根据中国分会章程制订并受中国分会章程约束。本规章替代迄今为止本地区内原有的任何有关RICS 的管理章程。
定义及说明
学会章程的“定义及说明”部分也适用于本中国分会规章。此外,“年”的含义是指每年全体会员大会年会闭会日开始至下次全体会员大会年会闭会日之间的时间。
中国分会规章目录
1. 中国分会及其选举
2. 全体会员大会及投票代理、委托
3. 地方性学会
4. 履行专业领域组及论坛的角色
1 中国分会
1.1 组成及选举
1.1.1 中国分会的组成是:
(a) 主席、副主席、名誉秘书长,按此顺序,在全体会员大会年会上依照规章第1.1.5.9 条选举并公布。若这些职位都没有被
提名的人选,则由中国分会在全体会员大会年会休会时召开一次有最少法定人数参加的会议,由上届名誉秘书长(如在)或在
场的上年度最资深官员主持,按下面(b),(e)条款,从选出的适选人员中决出。该主持人在票数对等的情况下可投决定性的一
票;
(b) 另外12 名当选的会员;
(c) 由中国分会任命以填补临时空缺的任何会员。他们的任期至下届全体会员大会年会终了时届满;
(d) 依据中国分会的决定,每年在中国分会的第一次会议上,或在每次会员大会年会后通过信件的形式,推举最多5名会员
成为中国分会的成员(与1.1.1(a)无关)参与分会的工作。他们一直工作到下一次会员大会年会,或直到按以上(a),(b),(c)
被选上或被任命,视先者而定;
(e) 任何在RICS 管理委员会任职的会员,如不是按上述条款选出或推举的,只要其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保持就可继续任职于
中国分会成员;
(f) 学会年轻会员组织的现任主席;
(g) 对于无表决权成员,如果他是RICS 世界区域委员会的成员,他在任职于该世界区域委员会前曾是中国分会成员,但根据本
规章条款现已不再是中国分会成员者;
(h) 根据学会章程第8.2 条推举产生的RICS 名誉成员;根据以上分条款一条以上而成为中国分会成员的,他应在7 日内
书面通知名誉秘书长他所放弃的职务。按分条款(a)而成为一名官员后,其根据其他子条款取得的中国分会职位就被认为已放
弃。拥有一个以上中国分会职务的成员只有一票表决权。如该成员未能在7 日内发出通知,名誉秘书长将决定并通知他某职位被认为已放弃,由此便产生一个空缺。若会员既参选1.1.1(a)又参选1.1.1(b),如按1.1.1(a)当选,则不再是1.1.1 中其他条款的适选人。在他被任命为官员后则会产生一个临时空缺。同时按1.1.1(b)的选举中无候选人当选,则得票最多者被认为当选该空缺。如果某会员竞选1.1.1(a)中一个以上职位成功,他将被认为当选其中最高职位。同时竞选
1.1.1(a)及(b)的会员如落选1.1.1(a),则认为他在1.1.1(a)及(b)两项选举中所得票数之多者为其所得票数。
1.1.2 除学会章程及本规章的规定外,名誉秘书长还负责保证学会所处理的工作符合本规章的要求。他需要接受各种文件,出席会议并可能发表演讲;但他不会在学会小组的任何会议或地方性学会或按其职位应是必然成员的组织中表决。中国分会可在第
1.1.1(a)条之外委派官员来完成中国分会需要完成的工作;在此方面,中国分会将确定那些与此项工作无冲突的工作人员或
合作机构可以参与协助。被委派的官员将供职到其中国分会成员资格的终结,或直到中国分会指定的时间,或中国分会终止了
该任命,视时间较短者为准。
1.1.3 基于规章条款,按第1.1.1(a),(b)选举出来的成员任期如下:
(a) 由会员年度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名誉秘书长,任期自年度大会结束开始为两年;
(b) 根据下列(c)条款,按1.1.1(b)选举的成员任期为两年;
(c) 本规章所依据的章程生效后的第一次会员大会年会上按1.1.1(b)选出的成员中得票较多的那一半人,任期为两年。
其余的任期为一年。遇有两人以上持相等的票数,则将竞选者的名签密置于容器内,由学会的官员取出所需数量的名签,并在另一成员监督下决出任期为两年者。
1.1.4 适选资格及改选
(a) 按1.1.1(a)选出的官员有资格在下届再次被选举担当同一职位。(按第1.1.1(a)被中国分会任命的也视作选举结果);
(b) 按第1.1.1(b)选出的成员也有资格在下届再被选举担当同一职位。作为官员工作了一年的,也记为按第1.1.1(b)条款
选举产生的结果。
1.1.5 规章第1.1.1(a)及(b)选举的步骤
1.1.5.1 名誉秘书长将根据需要通告学会的会员(RICS 规章5.2.4 提到的会员除外),告知他们有权提名选举中国分会成员。
1.1.5.2 每名会员可对每一中国分会成员名额提出一名候选人。
1.1.5.3 提名用书面形式,且至少要有3 名会员(RICS 规章5.2.4 提到的会员除外)书面支持此提名。提名应包括下面规章1.1.5.5所要求的信息,且附有被提名者当选后同意接受此职位的承诺。提名应在指定日期前按指定地点送达名誉秘书长。
1.1.5.4 选票上的会员应是有效的适选会员并有能力提供服务。
1.1.5.5 被提名者按姓氏字母顺序排列,并附有以下内容:
(a) 会员级别;
(b) 在RICS 以外的其他专业机构中的职务及会员资格;
(c) 年龄;
(d) 工作地址(如为无工作会员,居住地址);
(e) 提名人;
(f) 该被提名会员以往在RICS 的工作;
(g) 被提名者的100 字以下的陈述,概述其经历,当选后的打算,或有关服务于中国分会看法。
1.1.5.6 学会的选票将发给每一名会员(RICS 规章5.2.4 提到的会员除外)。每份选票均应附有相关的邮递指示。根据中国分会的决定,选票亦可附上有关传真选举、电邮选举和/或电话选举方法的指导说明。
1.1.5.7 选票如不能按选举指示完整填写并返回,则被视为弃权;这样的选票不作为计票的依据。
1.1.5.8 选举表决至少应在会员大会年会开始前的16 天结束。监票人(非参选人员)由中国分会指定,以监督计票,并在会员大
会年会上宣布选举结果。
1.1.5.9 若某一职位只有一个提名,或候选人数少于或等于待选职位的数目,他或他们就被认为当选。如某一职位的几个候选人的票数相等,则将候选人的名签密置于容器内,由一名不参选(或不参加连选)的会员在名誉秘书长或另一不参选会员在场的情况下取出名签以决出当选会员。名誉秘书长或该不参选会员应书面保证整个过程的进行与RICS 的要求一致。
1.2 中国分会会议
1.2.1 中国分会每年至少面对面开会一次。中国分会成员还可在不同地点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按第1.1.1(a)中的官员指定的日期和时间举行会议。名誉秘书长应在开会前至少14 天发出这些会议的通告并附议程。
1.2.2 按第1.1.1(i)(此项已取消)任命的中国分会成员(如果有),可指派他所在机构(他受此机构委派或因此机构的原因他被选为中国分会成员)的其他会员参加中国分会的特定会议。但有关委托的通知应在会议前至少72 小时送达发出会议通知的中国分会办公室。
1.2.3 按第1.2.1 和/或1.2.2 条的规定出席中国分会会议的每名成员均有表决权;但代理表决是不允许的。
1.2.4 中国分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有权出席和投票人数之满额人数的1/3(人数取整),面对面会议或其他形式的会议均是如此,且必须至少包括第1.1.1(a)条中的一名官员。
1.2.5 按第1.2.1 条,当主席在场时,他应主持所有中国分会会议。若主席缺席,则由副主席主持。若主席、副主席均缺席,则在既定开会时刻15 分钟后,在到会人数足额的前提下,由到会人员选出一名主席临时主持,当主席、副主席到会时,即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主持人在票数对等时有权投决定性的一票。
1.2.6 由RICS 的中国区经理推荐的任何职员有权参加中国分会会议,并以顾问或其他身份发言,但无权表决。
1.2.7 中国分会或经中国分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召开的会议,只要是具有法定参加人数,尽管有缺席,会议仍可以有效进
行。
2 全体会员大会及投票代理、委托
2.1 全体会员大会的议事日程应在会议前至少16 天通过在RICS登记的最新邮递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寄给每一名会员。
2.2 必须具有法定的出席人数,全体会员大会才能正常、有效的进行。
2.3 依据RICS 规章进行的投票,并经大多数出席会员表决同意,决议、动议、附议即被认为通过。
2.4 中国分会主席(若在场)应主持所有的全体会员大会,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若两位主席均缺席,且到会人数达到法
定人数,则在既定开会时刻后15 分钟由到会者选出一名中国分会的成员作为主席临时主持会议。当主席、副主席到会时,即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主持会议者在表决过程出现票数对等时,有权投决定性的一票。
2.5 由RICS 的中国区经理推荐的任何工作人员有权以顾问或其他身份参会发言,但不能投票。
2.6 在全体会员大会上有表决权的会员,如不打算亲临会议,可将选票邮寄给名誉秘书长。为使选票有效,必须将选票在会
议前至少48 小时寄达议事日程上所指定的地址。另一可选方式是,该会员可委托另一名有表决权的会员在会上代表他完成投票。但该会员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48 小时将有关代理投票事宜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亲送到通知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该代理投票人必须填写一份学会提供的经名誉秘书长批准的表格,并于开会前至少30 分钟提交给名誉秘书长(或其指定的人)。每份表格只能代理一个会员投票。监票人由中国分会指定,他监督邮寄投票和代理投票的计数,并在大会上宣布这些投票的总数和结果。若由于代理选举的原因不能使选举结果在大会上宣布,监票人应保证尽可能快的得到选举结果;名誉秘书长将尽快把结果通知全体会员。
3 地方性学会
3.1 本规章可以定义附属地区性学会及其名称,并在本规章的基础之上定义,设立和维持该附属地区地方性学会的的规章。
这些地方性学会的规章条款将代表中国分会对地方性学会的责任和权力进行阐述,并将说明来自中国分会的财政资源的分配。但这些地方性学会的规章条款将不能与中国分会的方针政策、费用请求和征收、年轻会员组织的建立和/或召开学会全体会员大会的有关规定相违背。地方性学会不是独立的法定实体, 除非得到中国分会的有条件批准(此批准是可以被废除的),地方性学会将不能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根据中国分会的决定,地方性学会可在中国分会的活动经费账户中建立的其分账户。
3.2 以下列出中国分会所属的地方性学会,在以下标题标出的选区中负有3.4 条规定的责任:( 待插补 )
3.3 除章程第8.1(a)--(e)条款外,也适用于地方性学会,只是本规章第3 部分的条文有所不同。对本规章3.1-3.2 条款来说:
(a) 每一地方性学会的会员和附加规章须根据章程第7.1 及7.2 来确定,但其中的 “地区”应为“附属地区”;
(b) 章程第6.8 条提到的“学会的名誉秘书长”应为“地方性学会的名誉秘书长”;
(c) 章程中的 “中国分会”应解读为“地方性学会”;
(d) 章程中第8.3 条 “学会的规章”和 “全体会员大会年会”应解读为 “地方性学会的规章”和 “地方性学会的全体会员大会年会”。
3.4 根据本规章中第3.1 条和3.2 条,地方性学会应在其所在地区内代表中国分会履行职权,以实现中国分会制定的方针、计划;同时地方性学会的决议必须根据RICS 的要求,及中国分会或代表中国分会的RICS 亚太区总会职员所做的安排而做出。
3.5 地方性学会的全体会员大会年会的召开应不晚于日历年度的4 月8 日。
3.6 章程第9.4 条也适用于地方性学会,只要把 “40 名会员或会员的20%以最少者为准”改为 “8 名会员或全部会
员的15%(忽略小数部分),以较多者为准”。
3.7 章程第9.6 条也适用于地方性学会只要把“30”改为“10”。
3.8 根据本规章,每一地方性学会成立时的成员,均应按第1.1.1(a),(b),(c),(d),(f),(h)条款组成。但在地方性
学会的规章生效以前,在第1.1.1(b)中的提到的数字“12”或给予确认,或由本区内已存在的选民委员会决定;最终确定的数字将规定于地方性学会的规章中,并据此数字,在地方性学会的第一次选举中选出成员。
3.9 规章第1.1.5.1 条的“名誉秘书长”应改为 “RICS 亚太区总经理”;规章第1.1.5.8 “中国分会”应改为“RICS 亚太区总经理”;规章第1.1.5.9 中的 “名誉秘书长”应改为 “中国分会的一名成员”(而不能是地方性学会的成员)。
3.10 规章第1.1.2 不适用于地方性学会。
3.11 每一地方性学会可任命一名地方性学会的成员作为名誉财务主管,此人可以是中国分会的任何成员,但不能是中国分会的主席。
4 履行专业领域组及论坛的角色
4.1 本规章规定了学会在其所在地区为完成其职责而建立并维持机构运转的条款(这些条款与RICS 的各专业领域委员会的方针, 及RICS 国际部的计划和RICS 的决策是一致的)。这些规章中规定的职责亦是RICS 各专业领域和论坛规章中规定的内容。规章中提到的职责内容均应与RICS 分派给各专业领域组的既定职责相一致。(也就是说,专业领域组的职责应与学会的目标相结合,而不能分立);同时,这些职责内容也应适当考虑到根据本规章第3.1 条而建立的附属地区的相关限定。第3.1 条最后一
句话也适用于任何根据本规章做出的规定。
4.2 学会会员由三个专业领域组组成(包括专业领域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他们既是专业领域组的成员也是学会会员)。这些会员在专业领域组内可以是几个专业领域的成员。
这些专业领域组应涉及以下专业领域:
土地专业领域组: 环境保护;地质测绘;矿业和废物管理;农村物业
资产专业领域组: 文物及艺术精品;商用物业;争议解决;
设施管理;管理咨询;规划和开发;机械及商业资产;住宅物业;评估
建筑环境专业领域组: 建筑测量;建造;项目管理
4.3 RICS 亚太区总裁应定期地(每三年不超过两次)邀请学会的会员为专业领域组工作。根据他的推荐,章程第8.2 中规定的
官员将决定每一参加到专业领域组中的成员资格及他们的任期(任期参照其连选情况或其本人自己的要求)。
4.4 每个专业领域组的任务将在中国分会给予的资源以及其他可得到的资源范围内,引导会员在该地区提供与其专业领域相
关的服务(主要是提供指导和资料信息);同时,在其区域内安排巡回推广活动、了解当地市场的需求及安排每年例行的活动;以其不同的专业才能,提升各个专业领域在行业中的水准。
4.5 各个专业领域组主要以电话会议及互通信件的方式开展工作。